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在上述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例如
某企業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萬元(10×150%),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萬元(1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