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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你問我答
Q:
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是否可以同時疊加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A:
不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是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因此,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同時疊加享受。
Q:
“高新”和“小微”,各自的政策背景是如何規定的呢?
A: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對比可知,當一個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納稅人如何做出選擇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選擇不同,企業最終享受到的優惠和企業實際稅負都會受到影響。
Q:
當“高新”遇上“小微”,企業該如何選擇呢?選擇優惠可以在年中或匯算清繳時發生變動嗎?
A:
小微企業優惠和高新企業優惠可以自行選擇,從優享受。
一般來說,當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滿足小微企業優惠標準時,小微企業的稅率比高新技術企業更為優惠。
但當高新技術企業在前期預繳時,已通過直接填寫申報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微企業優惠,但在某一季度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再符合小微企業優惠的標準,則企業可在當期申報時再選擇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方式,對前期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按15%的高新優惠稅率計算,按當期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預繳稅款或匯繳補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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